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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造假骗取商事登记 横琴一投资担保公司面临5万元罚金

发布时间:2014-12-21 11:06:36 | 来源:未知
公司取得登记一年多之后,执法人员发现登记材料中冒用他人签名,涉嫌提交虚假注册材料,骗取商事登记。17日,横琴新区工商局首次通过珠海红盾网发布相关案件,涉案的横琴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面临5万元罚款。 据横琴新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下半年

  公司取得登记一年多之后,执法人员发现登记材料中冒用他人签名,涉嫌提交虚假注册材料,骗取商事登记。17日,横琴新区工商局首次通过珠海红盾网发布相关案件,涉案的横琴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面临5万元罚款。

  据横琴新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下半年,横琴新区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授权委托一位张姓员工负责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事项。

  2013年8月7日,该员工当面向横琴新区工商局提交了13份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包含一份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住所使用证明。合同约定当地一名黄姓住户,将其位于横琴镇上村149号的507单元租赁给该公司使用,每月租金800元,租赁期限从2013年6月28日到2018年6月28日。2013年8月8日,公司取得商事登记。

  不过才一年多时间,工商执法人员就发现问题。经核实,上述507单元房建于集体土地上,没有房产证。2013年1月10日,权属人黄某将这一房产整栋出租给一刘姓人士,还惟一授权刘某在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以黄某名义签订租赁合同。2013年5月8日,刘某经他人牵线,以黄某名义与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租期一年的合同。但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并未提交该租赁合同作为住所证明,而是另行提交了上述租期5年的合同。

  对此,2014年11月5日,横琴工商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这份租赁合同上落款“甲方”处,黄某的签名与黄某、刘某笔迹样本进行比对鉴定,结果认定落款处签名“黄×方”不是出自上述两人笔迹。据此,执法人员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属虚假注册材料。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横琴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初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处罚意见。

(原标题:笔迹造假骗取商事登记 横琴一投资担保公司面临5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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