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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员工匿名举报企业造假 勒索老总7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1-29 08:33:28 | 来源:未知
为了迅速致富,珠海一石化企业员工网购电话卡和他人开户的银行卡,编辑举报企业涉嫌生产项目资料造假等短信,敲诈勒索企业董事长唐某70万元,近日获刑。 多次发匿名短信敲诈 敲诈老板的林某是海南人,2015年至2016年在珠海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据公诉机

  为了迅速致富,珠海一石化企业员工网购电话卡和他人开户的银行卡,编辑举报企业涉嫌生产项目资料造假等短信,敲诈勒索企业董事长唐某70万元,近日获刑。

  多次发匿名短信敲诈

  敲诈老板的林某是海南人,2015年至2016年在珠海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据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在企业工作期间,多次向该石化公司董事长唐某发送匿名短信进行敲诈勒索。如2015年初,林某通过互联网购得一张电话卡和一张户名为“梁梅”的银行卡(账号为60×××21),并于当年3月23日,通过手机发送匿名短信给唐某,以举报和曝光公司生产项目资料作假相威胁,要求唐某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这一次,唐某没有理会。

  2016年2月23日至4月6日,林某不甘心勒索不成,再次用事先网购的电话卡多次向唐某发送匿名短信,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公司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相威胁,要求唐某将20万元汇入其指定户名为“梁梅”的账户。

  2016年3月29日,唐某将1万元汇入该账户,林某随即用刷卡机将该1万元转移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林某没有想到,此时唐某已经报案。警方随后将林某抓捕归案。其勒索的一万元,也被家属退还被害人唐某,取得了唐某的谅解。

  嫌疑人辩称犯罪未遂

  但法网难逃。公诉机关认为,林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敲诈勒索70万元,其中69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此,林某在法庭上辩护,自己是初犯,事发后已退还赃款1万元,且在企业老总唐某汇款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其取得的一万元实际无法使用和支配,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林某还表示,其2015年曾勒索50万元,但当时发送敲诈短信后,单位董事长唐某一直没有回应,其也没有继续坚持进行勒索,而这一次事发其仅发送过勒索20万元的短信,最终目的只是敲诈20万元,因此案件的犯罪金额应当为20万元,而不是70万元。

  勒索金额成本案焦点

  林某敲诈金额是20万还是70万成为本案的焦点。金湾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林某2015年敲诈50万元时,是以举报和曝光企业生产项目资料作假为理由进行威胁,而在2016年敲诈20万元时,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企业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为理由进行威胁,两次敲诈勒索的理由不同,敲诈钱财数额不同,两次提出敲诈时数额均已明确,不属于在一个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一次敲诈、在敲诈过程中逐步明确敲诈数额的情形,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两次敲诈行为,在犯罪数额均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均应以犯罪论处,敲诈数额累计计算。

  法院认为,林某在实施第一次敲诈犯罪时,虽然被害人一直没有回应,林某也没有继续坚持其要求,该情节仅影响犯罪形态,不影响定罪。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以70万元计算,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某取得的1万元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是在报案后才支付1万元给林某的,但被害人该支付行为并非基于公安机关的授意,也并非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实施;同时林某在被害人支付后使用刷卡机将该1万元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已经实际取得、占有该1万元,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原标题:珠海员工匿名举报企业造假 勒索老总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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