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学生两年前在校摔倒身亡 校方昨日致歉
我现在代表江门市第一中学向小伍父母道歉。”
6月19日下午3时30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江门一中的代表宣读了致歉声明,向两年多前身亡的该校高二级学生小伍的父母表达歉意。2015年3月11下午,就读于江门一中高二年级的走读生小伍,在学校于课间摔了一跤后倒地,随后在校医室一直等到家长到学校后才被送往医院,于次日上午10点50分被确认死亡。
两年前法院一审即判学校道歉
致歉内容与该校接受江门某电视台某栏目采访时的陈述内容有关:校方据小伍左肝占位病变的休学原因和到校医室求助路上步伐不稳,推测其是肝脏病痛的说法缺乏依据;休学不足两个月校方称休学一年,与事实不符。
不过,此道歉作为2015年年底一审判决的执行内容,二审又维持原判,时至今日才公开进行,可谓“迟来的道歉”。2016年7月27日,小伍的父母申请江海法院执行一审和二审判决,要求江门一中公开赔礼道歉,鉴于江门一中是向电视台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小伍的父母要求江门一中在电视台该栏目上公开赔礼道歉。2016年8月,江门一中曾拟定一份加盖公章的致歉声明交给小伍的父母,此致歉方式遭拒,小伍父母坚持要江门一中通过同一个电视栏目播出致歉以消除此前不实新闻的影响。
死者父母对今日致歉内容仍不满`
2016年10月,江门一中又提出安排双方见面并致歉,但是其提出的安排遭小伍父母否决。在这份致歉安排中,正、副校长及校纪委书记等悉数到场并由副校长宣读致歉,但是,小伍的父母不能接受“现场不得拍照、录像、录音和记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致歉情况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宣传、炒作”这一要求。
而今日的致歉仪式上,江门一中只派出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代表,致歉仪式上,小伍父母因对致歉内容不满意而离开坐席,道歉仪式结束时也拒绝签字。
不过,此前报道小伍身亡事件的电视台栏目,应小伍父母要求前来采访并将播出致歉过程,小伍父母要求不出镜不出真名,江门一中的代表则要求小伍家属方不得将录有其肖像和声音的音视频进行网络传播,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事件回顾
错过抢救时机,谁之过?
2015年3月11日下午3点20分,小伍在教学楼下楼梯时摔了一跤,坐在地上不能行走,期间有数名学生从身边经过,均无人提供帮助;3点30分,小伍忍痛独自到校医室求医;3点39分,小伍父亲接到校医梁某电话,称小伍摔倒擦伤膝部,要求到学校处理。
4点23分,小伍父亲赶到校医室,见到小伍手脚冰冷,不停冒冷汗,校医未作任何处置,未打过120急救;4点25分,父亲将小伍抱上车离开学校,5点00分,小伍被送到江门市人民医院,但因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已无血压无法抽血,后送普外科急救。
3月12日上午10时50分,小伍被确认死亡,死因是摔倒致肝癌破裂循环衰竭。
我眼冒金星…”,这是小伍在世界上留下的最后一句话。在送到医院前,他已在校医室里内脏持续出血近一个小时。“孩子送到医院时,医生就说已经有了休克前兆,问为什么不早点打120。如果孩子及时送到了医院,可能会抢救过来。”小伍的父亲认为,校医在救治期间没有及时拨打120才导致小伍不治,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5年7月13日,双方对薄公堂,小伍的家长提出校方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三项50%的赔偿责任,共计370823.25元;江门一中则表示已尽职责,对小伍的离去深表惋惜,但此事与一中的管理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件一审时,双方就小伍的死因各执一词。校方认为小伍及其家长隐瞒病史,未提及小伍身患肝癌,未要求120急救,不可能预见轻微摔伤会导致死亡;家长则认为校方对小伍患病知情,其休学、复学申请都写明“肝占位病变”,校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小伍进行救助,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机,才导致死亡,且校方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校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015年12月25日,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门一中须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损失73981.49元给原告方,同时向原告方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此民事讼诉虽告一段落,但小伍父母告诉记者,对江门一中医务室是否涉嫌非法行医尚在进行行政诉讼。
职业资格遭质疑:校医有无过错?
小伍的父母认为,江门一中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混乱,直接引发了本案悲剧的发生,理由是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校医。
“被告江门一中校医室作为一个经卫生行政门审批许可执业的医疗机关,其所设置的科目为内科,所聘请的首诊者梁某竟然既无注册执业医师证,也无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所聘利某虽然具备注册执业医师资格,但其执业范围是保健和预防,但并无内科诊断的技能,与校医室设置的内科明显不相符,同样属于非法行医。”
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被告应当为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但被告完全放弃此项工作,对卫生工作管理混乱,直接引发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对校医资格的质疑,江门一中在案件审理时辩称,与小伍的意外并无因果关系。而据了解,江门的学校聘用无执业资格证或只有保健医生资格者担任校医并非单一现象,此案的判决或将引发校医管理的一次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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