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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50元以下罚款 城管可当场收缴

发布时间:2016-12-21 09:52:06 | 来源:未知
2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送审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下称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必须实行全过程文字或音像记录,并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形下,可当场收缴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执

  2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送审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下称“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必须实行全过程文字或音像记录,并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形下,可当场收缴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上交罚款。

  查封、扣押须经城管负责人批准

  根据送审稿,在环境保护方面,城管的管辖范围包括城市噪声污染,施工单位违规作业,餐饮服务超标排放油烟,违规露天烧烤,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

  此外,机动车违规在城市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非机动车不在城市规定地点停放,在城市河道、湖泊倾倒垃圾、渣土,未经许可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也属于城管执法范畴。

  送审稿规定,城管执法应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鉴定意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送审稿还明确禁止执法人员侵犯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瞒报违法行为、与行政执法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

  在简易程序方面,送审稿指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城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行政执法相对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缴罚款后2日内报所属城管部门备案或者上交罚款。

  同时,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城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找不到违建主人张贴文书视为送达

  根据送审稿,在住房和建设管理方面,城管执法范围包括对违反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房地产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的全部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送审稿规定,城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行政执法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城管部门应当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督促其履行拆除决定。催告期间,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相对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拆除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管部门应当向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送审稿还规定,对于无法找到主人的违建,城管部门可以把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原标题:广东拟规定:50元以下罚款 城管可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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