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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男子从脚手架坠落致残获10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6-06-24 08:36:53 | 来源:未知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工程,后该公司将此项工程分包给阿强,阿强再将该工程中的铁工工程分包给阿明。邓某由阿明雇请到该工地做工。邓某在上述工地工作时,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一直未收到任何相关补助。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工程,后该公司将此项工程分包给阿强,阿强再将该工程中的铁工工程分包给阿明。邓某由阿明雇请到该工地做工。邓某在上述工地工作时,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一直未收到任何相关补助。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邓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10万余元。

  建筑公司将工程外包

  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阿强,阿强再将该工程中的铁工工程分包给阿明。阿强及阿明均无用工资质。邓某由阿明雇请到该工地做工,担任安装钢筋铁工。

  2014年8月,邓某在上述工地工作时,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3日出院,共住院7天。邓某受伤后未再回工地做工。

  2014年9月,阿明与邓某结清劳务报酬。但邓某因公受伤的赔偿却一直无人承担。

  2015年2月10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建筑公司负责案涉工地的总工陈某做调查笔录,陈某表示“我公司同意认定邓某此次事故为工伤”。2015年3月3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邓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并认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邓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5年5月5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某为九级伤残。2015年6月19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邓某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事故发生后,邓某一直未收到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遂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建筑公司为事故单位应支付相关赔偿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应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阿强,阿强又将工程分包给阿明,阿强和阿明系自然人,既无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虽然邓某通过阿明雇佣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工,并非建筑公司直接招用邓某从事劳动,但阿明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邓某受伤后,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公司为事故单位。

  邓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建筑公司未为邓某申请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且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邓某的全部工伤待遇。某建筑公司向邓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06066.6元。

(原标题:中山一男子从脚手架坠落致残获1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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