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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世房留继女不留儿 一家人为争财产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3-04 09:15:53 | 来源:未知
黄先生经历过两次婚姻,在他过世后,前妻的儿子与现任妻子、继女打起官司,只为争夺他留下的一套房产。实际上黄先生生前留下遗嘱,表示把财产都留给妻子、继女。经过法院二审,黄先生遗嘱合法有效,两个儿子因为与黄先生长期不和,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 过世

  黄先生经历过两次婚姻,在他过世后,前妻的儿子与现任妻子、继女打起官司,只为争夺他留下的一套房产。实际上黄先生生前留下遗嘱,表示把财产都留给妻子、继女。经过法院二审,黄先生遗嘱合法有效,两个儿子因为与黄先生长期不和,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

  过世后家人争财产

  黄先生1944年出生,与周女士结婚后生下两个儿子,不过1987年两人离婚。1991年1月,黄先生又与黄女士登记结婚,两人都不是初婚,黄女士还带来7岁的继女陈某。黄先生的父母相继辞世,到1994年,黄先生为了避免发生遗产纠纷,委托当时中山市烟墩区法律服务所代书遗嘱,表示名下的一套住房及家中财物由妻子黄女士、继女陈某两人继承。随后何某某作为证明人在遗嘱上签名,张某某作为证明人在遗嘱上盖章。

  2014年1月,黄先生去世。但是他的儿子、继女、妻子等家人,为了继承财产争吵不休。2014年3月,黄女士和女儿陈某把黄先生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房产不归两个儿子所有。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法庭确认涉案遗嘱无效,两名被告对涉案房产各享有1/4份额。

  代书遗嘱形式上有瑕疵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先生与周女士离婚时按协议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支付了购房款1000元给周女士。另外双方都确认,1994年时黄先生身体良好。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被告认为,代书遗嘱中只有证明人而非见证人,且张某某只有盖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何某某在场见证,虽然称谓为证明人,但不影响张某某、何某某见证的意思表示。

  另外,被告认为遗嘱签署日期与见证日期不同等,一审法院称,作为代书遗嘱,涉案遗嘱虽有形式上的瑕疵,但只要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生前遗愿。

  法院二审认定遗嘱合法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女士、陈某的诉求,驳回被告的反诉。宣判后黄家两个儿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黄女士又向法庭表示,遗嘱内容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指定由第二任妻子及继女继承看似有违常理,但实际与被继承人家庭情况吻合。被继承人与二个儿子一直有矛盾,并曾诉至原中山市人民法院。所以被继承人所立的涉案遗嘱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中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有效。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男子过世房留继女不留儿 一家人为争财产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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