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制动不良大货车撞客车2死7伤
发布时间:2014-10-11 15:31:03 | 来源:未知
一场车祸造成2死7伤,引发纠纷。日前,连山法院审结此案。法院结合当事人不同情况,分别通过诉前调解、调解、判决多种方式,使受害人及家属共获得赔偿款100多万元。 去年7月9日,杨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由连山吉田镇往福堂镇方向行驶,在途经福堂镇班雅村路段时,与前
一场车祸造成2死7伤,引发纠纷。日前,连山法院审结此案。法院结合当事人不同情况,分别通过诉前调解、调解、判决多种方式,使受害人及家属共获得赔偿款100多万元。
去年7月9日,杨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由连山吉田镇往福堂镇方向行驶,在途经福堂镇班雅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小客车司机和车上乘客2人死亡,其他7人受伤。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的主持下,杨某所在的某运输公司与其中3个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给予赔偿。2个死者的家属和其他4个受害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并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同车道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为了使死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尽可能得到一些抚慰,法院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制定不同的审理方案。其中2名当事人争议较小的,通过释明法律,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诉前联调的方式迅速解决纠纷。另2名受伤的当事人无法通过诉前联调结案的,法院受理后,法官通过联合交警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同时加大力度争取保险公司的调解力度,通过被告主动赔偿部分受害者的损失,最后以调解结案。
最后2人因双方争议较大,只好作出判决。法官介绍,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对伤残赔偿金标准有异议,原告即受害人要求按城镇居民户口来计算,而被告方认为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生活而有固定收入。
(原标题:连山:制动不良大货车撞客车2死7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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