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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酒店客人从二楼跌下一楼 法院判其承担一半责任

发布时间:2016-11-08 15:46:17 | 来源:未知
顾客在酒店、餐馆等场所消费时不幸受伤,到底由谁承担责任,一直以来颇有争议。近日,在惠东县稔山镇某酒店内,顾客袁某桂从酒店二楼跌下一楼后受伤,向酒店索赔,因双方均有过错,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该酒店承担五成责任。 视频记录:客人走入水池还走了几步

  顾客在酒店、餐馆等场所消费时不幸受伤,到底由谁承担责任,一直以来颇有争议。近日,在惠东县稔山镇某酒店内,顾客袁某桂从酒店二楼跌下一楼后受伤,向酒店索赔,因双方均有过错,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该酒店承担五成责任。

  视频记录:客人走入水池还走了几步

  据了解,该案原告袁某桂于2015年8月9日晚上八时左右,在被告某酒店内,因急于寻找卫生间不幸从二楼大堂跌下一楼后受伤。

  从被告酒店提交的视频显示:原告抵达二楼大堂后,先是东张西望,而后从二楼大堂水池的一角踏入水池,踏入水池时有明显的失重感,但仍在水池中走了四步,第五步左脚踏出水池站立在平台上,第六步踏空跌下一楼,造成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被告迅速派人将原告袁某桂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就诊,并支付了2000元急诊费,后原告转院至东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71223.09元医疗费,双方未能就如何承担医疗费等款项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没有护栏,没有明显警示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及服务单位,其二楼悬空部分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遂于今年5月3日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281065.36元。

  被告答辩称,其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坠楼完全是因其自身疏忽大意,超出被告所能预见风险的范围,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责任比例也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

  法院:都有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在其管理场所的危险地带设置防护栏、隔离板等足以阻止危险发生的防护措施,其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另一方面原告在踏入非通行用途的水池前未能准确判断危险系数,且在踏入水池后显然已经感觉到危险的情况下未能保持镇静并防止危险结果发生,存在过错。

  故双方在事故中皆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酌定承担50%的比例,即被告需支付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5432.59元。据悉,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在该镂空处增加了防护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法官提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酒店等经营者需要在店内危险地带设置警示牌、防护栏等足以阻止危险发生的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尽量避免给顾客造成伤害,若未尽到此保障义务,则可能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原标题:惠州酒店客人从二楼跌下一楼 法院判其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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