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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女子微信群发还款信息 被判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18-05-03 21:50:28 | 来源:网络
高明一女子在微信群内发布前男友的还款信息,声称对方欠其十几万不还,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高明区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名誉侵权,除了当面赔礼道歉,还需要通过微信群向李某发布道歉的信息。法院提醒,纵然是属于特定圈子的微信群

  高明一女子在微信群内发布前男友的“还款信息”,声称对方欠其十几万不还,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高明区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名誉侵权,除了当面赔礼道歉,还需要通过微信群向李某发布道歉的信息。法院提醒,纵然是属于“特定圈子”的微信群,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其话语权同样受法律制约。

资料图

  案情:

  女子发布“还款信息”成被告

  李某和小敏原先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购买商品、装修等产生了数额较大的开支。两年后双方选择解除恋爱关系,列出了小敏在此期间的支出,李某签名按指模承认欠小敏11万元,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日期。

  分开几天后,小敏向李某发微信确认目前所欠金额剩余9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从2016年2月20日至6月30日。同时,她还发送了“你建立的圈子的人知道你这样的行为,都会重新审视你人格”等消息。

  3月15日,小敏在与李某共同加入的微信群发布了借款的图片,但涂抹了实际金额,并在该群连续发布了四次“还钱消息”,例如“李××先生,请自重!你欠本人的十几万,请尽快还清给我!” 等,信息发布后引起了群友对李某的负面议论。不久,小敏自行退出了此群。

  李某以小敏找人恐吓他为由向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报案,再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敏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登报及微信群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等。

  辩解:

  追讨合法债权 只是“一时情急”

  李某认为,小敏非法披露李某身份证信息,经过李某及朋友多次制止,小敏的行为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由于小敏多次恐吓和诬陷,李某与家人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对李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李某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使他人对李某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也造成李某母亲病情恶化,已构成名誉权侵犯。

  “发到微信群上的图片是借款的证据,图片内容都是事实,并非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小敏回应称,自己没有构成名誉权侵权。她当时披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主观目的是追讨合法债权,并没有泄露李某个人身份信息的故意,且是在一时情急之下才发布。借条公布后群管理员劝小敏不要随意公布他人身份信息,小敏表示知错,之后并未再实施公布李某信息的行为。

  此外,小敏还认为,当日该借条信息已删除,该群传播范围有限,实际上并未产生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

  判决:

  小敏三方面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敏的行为存在以下几方面名誉侵权的行为:一是未经李某同意即将他人隐私(李某因恋爱共同生活期间欠其未到期的债务)以书面形式公开在共同加入的微信群内;二是使用“请自重!”“耍无赖”等带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进行随意描写;三是故意歪曲事实,在照片中涂抹掉真实债务数额,夸大李某对其欠款的数额为“十几万”(当时确认尚欠9万元),将未到期债务歪曲成李某欠债不还,以达到其将李某贬损的目的。

  此外,小敏在发布“还钱信息”前曾与李某已有过信息沟通,表达的意思也暗指要采取措施令李某被其“建立的圈子”重新审视其人格。这与数日后小敏发布“还钱信息”、借款照片的行为是相符的。因此,小敏既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有公开他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小敏过错明显,其主张侵权是基于一时情急并不成立。

  近日,高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小敏的行为实际上已在群内及线下造成了网友对李某的负面评价,产生了不良影响,已构成侵犯李某名誉侵权。法院据此判决,小敏停止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当面向李某赔礼道歉,并通过发布“还钱消息”的微信群向李某赔偿并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微信群的话语权 同样受法律制约

  高明法院表示,近年来,因为在微信群“乱说话”而惹上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其实,纵然是属于“特定圈子”的微信群,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微信作为自媒体的一种载体,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个人的话语权,但它不是个人的独立王国,它的话语权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制约。利用微信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提醒,对于快到期的债务,可以向对方作善意的提醒,一般不能强迫对方进行提前清偿,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等的除外。待债务到期后,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原标题:佛山一女子微信群发还款信息 被判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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