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新闻 > 佛山新闻 > 佛山男子离婚一年后被前岳母追讨22万购房款

佛山男子离婚一年后被前岳母追讨22万购房款

发布时间:2016-10-25 08:23:19 | 来源:未知
法院认定岳母没有马上出具借条符合常理 判定离婚夫妻需还钱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离婚一年后,唐先生(化名)却被前度岳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和前妻一起承担22万元的欠款,而前度岳母拿出的两张作为证据的欠条,却全是倒签的,而且只有前妻的

  法院认定岳母没有马上出具借条符合常理 判定离婚夫妻需还钱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离婚一年后,唐先生(化名)却被前度岳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和前妻一起承担22万元的欠款,而前度岳母拿出的两张作为证据的欠条,却全是倒签的,而且只有前妻的名字。对此,唐先生声称这是前妻母女恶意串通,伪造借条来损害他的利益,而在二审中,他又改口称岳母所出的22万元是其作为家长的赠予。究竟这起案件的真相又是如何呢?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始末。

  意外:

  离婚一年 却遭前岳母起诉

  去年年底,一张来自三水法院的传票,寄到了唐先生家里。原来,唐先生曾经的岳母吴婆婆,一纸诉讼将他和他的前妻陆女士(化名)告上了法庭,吴婆婆请求法庭判决两人偿还22万元的欠款。而此时,离唐先生离婚已整整一年。

  2014年9月,吴先生和陆女士因为离婚闹上了法庭。2014年12月,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儿子由陆女士抚养,同时唐先生每月要支付800元抚养费,双方共有的一套价值60万元、尚未还清房贷的房子归陆女士所有,房贷本息由陆女士负担。此外,陆女士需要支付唐先生房屋补偿款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陆女士认为法院认定的抚养费太低,于是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中院判决唐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最终,去年4月,中院改判唐先生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

  究因:

  结婚买房 岳母曾出22万元

  按理说,在离婚官司尘埃落定后,双方就再无瓜葛了,那为何又出现这一出前度岳母告前度女婿的事情呢?

  据吴婆婆所述,当初女儿和前女婿要买房时曾提出向她借钱。鉴于当时他们夫妻关系良好,且前女婿唐先生工作不错,有能力还款,吴婆婆便同意借钱并支付了购房首付18万元。2012年2月,她又向唐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了4万余元。

  其实,在唐先生和陆女士离婚的时候,陆女士就已经向法院提出,吴婆婆确实有在他们买房的时候出借过钱给他们,这笔借款陆女士可以自己负担,但前提是她不需向唐先生支付房屋折款。不过,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不宜一并处理。

  对于吴婆婆的说法,唐先生则坚称自己和前妻并没有向吴婆婆借钱,唐先生称这18万元是结婚礼金,是自己和陆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另外的4万元是吴婆婆的还款,并非借款。而且房子交收首付后,银行按揭一直都由自己出钱支付。

  陆女士方面则对自己母亲的起诉没有任何异议。

  他说:这是母女恶意串通 倒签的借条是假的

  一审:母女没马上出具借条合乎常理

  为了证明自己的确有出借过22万元给前女婿,吴婆婆向法庭提供了两张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查询单等证据。

  对于这两张借条,唐先生表示了异议。他表示,这两张借条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11年7月31日以及2012年2月20日,但实际出具的日期却是2014年上半年。更重要的是,这两张借条仅有陆女士的签名,他自己根本不知情。唐先生称,两张借条的时间是倒签的,原告与陆女士是母女关系,借条是其双方伪造的,两人是恶意串通起来损害自己的利益。

  三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份借条并非借钱当时出具,但考虑到吴婆婆与陆女士之间是母女关系,当时陆女士与唐先生夫妻感情尚好,因此吴婆婆在出借钱财时没有马上要求出具借条符合常理,故对借条予以认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22万元为借款,而由于该债务形成于唐先生和陆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房屋及家庭生活开支,故法院判决这笔钱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婆婆连带清偿借款22万元。

  他说:岳母资助买房 购房款属赠予

  二审:他前后说法矛盾缺乏理据支持

  唐先生不服,随后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仅凭两张借条即认定自己与吴婆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事实不清。他表示,购房款其实就是双方家长的“支持”,吴婆婆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和陆女士的赠予,并以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针对唐先生的质疑,吴婆婆回应称,在买房前唐先生夫妻两人就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她借钱,事实上自己也给了钱,而且唐先生主张的赠予关系并不存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前唐先生在与陆女士的离婚诉讼中,曾明确认可过其中的18万元为借款。而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唐先生称这18万元是自己和陆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另外的4万元是吴婆婆的还款,并非借款。二审阶段,唐先生的说法又变了,上诉称这笔款项是吴婆婆的赠予。对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唐先生的陈述前后矛盾。

  由于赠予应以明示为前提,须有赠予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唐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收取的款项为吴婆婆赠予的情况下,唐先生的主张缺乏理据,中院于是裁定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原标题:佛山男子离婚一年后被前岳母追讨22万购房款)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版权及侵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