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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将设隔离防护

发布时间:2016-09-21 10:06:29 | 来源:未知
为加强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统一城市水源水质保护标准,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起草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20日,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该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统一城市水源水质保护标准,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起草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20日,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该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条例规定,为防止人类活动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东江沿线取水单位以及已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管理处应负责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措施。

  保护区排污口一律拆除关闭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对于具备饮用功能但尚未被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可采取较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公布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准保护区范围内以使用液态化学品为原料或动力的单位应设置防泄漏、防渗漏的设施。

  准保护区内的入河(水库)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限期削减排放量,限期削减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搬迁。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制定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条例明确,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农业、林业、卫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市环境保护、水务、卫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及供水单位等水质监测。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并在辖区内划定重点排污行业和排污企业,要求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调配饮用水备用水资源,保证饮用供水安全。

  市人民政府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应每年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条例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责任,发现有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水质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监督和检举。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举报渠道畅通,并及时调查处理。

(原标题:东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将设隔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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