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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吉:大黑山钼矿破产黑幕十三年后遭举报

发布时间:2015-01-27 17:58:05 | 来源:未知
近日,本站收到一企业老板的举报信。举报信称,十年前,吉林省吉林市大黑山钼矿在政府干预下,吉林法院违规违法裁定大黑山钼矿破产,存在假破产、真逃债、侵吞国有资产、巨额资产去向不明等重大违法事实。为此,记者赶赴吉林市永吉县调查采访,揭开了这个十三

  近日,本站收到一企业老板的举报信。举报信称,十年前,吉林省吉林市大黑山钼矿在政府干预下,吉林法院违规违法裁定大黑山钼矿破产,存在假破产、真逃债、侵吞国有资产、巨额资产去向不明等重大违法事实。为此,记者赶赴吉林市永吉县调查采访,揭开了这个十三年前“谜团重重”的钼矿破产案的黑幕。

  二百多万工程款 因钼矿破产而“蒸发”

  吉林市四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谷建海告诉记者,1997年他公司承建了吉林大黑山钼矿的两栋家属楼,至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钼矿还欠工程款二百一十多万,经多次催要未还。2002年9月,他将大黑山钼矿告上法庭。9月22日,法院判决钼矿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利息。

  谷建海说,钼矿并没有按照法院判决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而是一直拖着不还。到了2002年10月14日,法院宣布大黑山钼矿破产。再去要账时,破产清算组让等到清算完再说,这一等就是十三年。

  根据(2002)吉中民破字第32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大黑山钼矿破产时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比例为零。法院判决吉林大黑山钼矿破产审理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不再清偿;终结吉林大黑山钼矿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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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大黑山钼矿所欠谷建海二百多万元的工程款及其利息无法得到清偿。这让包括谷建海在内的几十家债权人异常气愤。为大黑山提供矿山机械的王经理介绍,大黑山钼矿储量丰富,正在正常经营生产,怎会资不抵债呢,清算时有很多资产未列入资产核算中,故意缩小资产总额,以此逃避债务。谷建海说,按照2002年法院判决规定,截止至2014年年底,大黑山钼矿应支付给他本息合计七百三十多万元。

  法院违规违法裁定企业破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002)吉中民破字第32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吉林市大黑山钼矿破产。

  吉林大黑山钼矿是1989年开始建矿的大中型国有矿山企业,其储量是亚洲第二大钼矿。据大黑山钼矿的工人介绍,那几年尽管由于市场因素等原因存在经营困难,但是矿上仍能维持生产周转。在法院宣布破产前,矿上以租赁形式从事生产经营。这位工人说,如果矿不行的话,谁还承包生产呀!

  北京三元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吉林市法院裁定大黑山钼矿破产存在重大违规问题:

  首先是受理程序违规。根据“裁定书”显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接到大黑山钼矿破产申请当天组成合议庭,并在当天下达了(2002)吉中民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

  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法释(2002)23号《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了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律条件。破产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其更重要的法律意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了一系列法律程序,这不能认为是法院的工作效率高,而这恰恰证明了法院无视国家有关破产法律程序规定的表现。

  其次是法院在破产财产处置程序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吉林市中法在处置大黑山钼矿破产财产时,未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拍卖,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99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应确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必须实事求是,严禁低值高估或者高值低估。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要尽可能采取拍卖等方式,防止低价转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吉林大黑山钼矿的企业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根本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的条件。王律师说,在破产企业财产处置过程中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公开拍卖竞价的方式出售,这既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再者,吉林市中法适用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不正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吉中民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认为:吉林大黑山钼矿清算组提出的破产清算报告及破产分配方案虽未经债权人大会讨论通过,但根据实际情况应予以确认。”

  《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规定》第四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债权人会议的权力规定。吉林大黑山钼矿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完全无视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规定,清算组所提出的破产清算报告及破产分配方案在没有提交债权人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进行了确认,这不仅是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而且是对破产企业债权人权利的剥夺。

  吉林省衡丰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向记者介绍,吉林市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及破产财产评估报告内容存在重大问题。

  首先是吉林大黑山钼矿清算组所委托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机构“吉林双信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存在严重错、漏评破产财产项目,在对其追究其错、漏评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错、漏评内容重新委托具有“地矿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徐律师说,吉林双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严重漏评大黑山钼矿的采矿权、探矿权这两项重要破产企业财产的价值,并且错误的以租赁费顶替采矿权、探矿权的实际价值,这不仅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严重损害,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应当追究评估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是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作为吉林大黑山钼矿企业破产财产一部分的采矿权、探矿权,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并且作为有价值的企业破产财产就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根据《办法》对采矿权、探矿权的评估必须由地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而,吉林大黑山钼矿清算组所委托的吉林双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这样的评估资质呢?如果具备的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漏评采矿权、探矿权两项重要的企业财产,是职业所称的低级失误,还是故意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呢?

  先租后破 早有预谋

  据谷建海介绍,大黑山钼矿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生产成本低,且技术力量雄厚,拥有1300多名具有矿山生产专业技术及多年矿山生产作业经验的职工。九七年为钼矿建家属楼时,钼矿经营还算可以。他有好多在钼矿上班的朋友,一直干的好好的,钼矿怎么说不行就不行了呢?

  根据谷建海提供的一份“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吉林大黑山钼矿部分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显示,合同甲方为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是徐广平;乙方为吉林大黑山钼矿,代表人是柳铁玉。签订合同时间为2002年6月27日。

  “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实施破产,破产后甲方有优先买断吉林大黑山钼矿权利。执行买断合同书的同时,本租赁合同终止。第三款规定,如在租赁期内乙方不能实施破产,为保证甲方的利益,乙方同意甲方在不改变承租条件的前提下再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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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协议的条款规定暴露了吉林镍矿和吉林大黑山钼矿恶意串通的“肮脏交易”,租赁是幌子,等待破产收购,赚取差价、侵吞国有资产是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企业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债务人有意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法律规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吉林大黑山钼矿的破产申请。

  法院如此裁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法院如此执着地违规违法办事,值得怀疑!

  巨额资产下落不明

  吉林大黑山钼矿2001年度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总额是1.13亿元,至2012年10月14日破产宣告资产评估总额为0.31亿元,在短短的22个月内有0.82亿元巨额资产“蒸发”。对此,大黑山钼矿没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核查债务和资产,发现其巨额资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但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驳回破产申请,而是继续审理,并草率裁定大黑山钼矿破产,这种做法严重违法,严重损坏了债权人的利益。

  大黑山钼矿评估总额仅为0.31亿元,债权人对此存有异议。债权人刘经理表示,一个日处理二千吨矿石的中型规模企业,单算辅助设施也要几千万,再加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矿权、探矿权,总资产要达到五六个亿,怎么会评出三千万呢!黑幕,有重大黑幕!

  根据大黑山财务报表显示,自2002年6月起,该企业每月可以实现利润收入六十多万元,至2004年6月实现利润已达六千多万元,这充分表明这是一个运行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八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有异议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应重新评估。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根据债权人的异议重新评估,违反了相关规定。

  政府下文收回土地 故意剥离破产企业资产

  在大黑山钼矿破产清算时,吉林市政府下文收回钼矿部分划拨土地,包括谷建海所建的钼矿家属楼所占用的土地。政府的做法引起债权人的极大不满。谷建海说,吉林市政府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故意剥离钼矿资产,让资源缩水,便于吉林镍矿收购,里面存在隐私和阴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破产企业“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在该通知中附有“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其中包括吉林省吉林市。

  因此,在大黑山钼矿土地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上述文件,对大黑山钼矿划拨所得土地进行评估后转让,而不是由政府无偿收回。

  吉林省衡丰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说,虽然最高法《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破产企业因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收回,但是该批复同时还规定,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而本案中,吉林市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试点城市,该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因此,该案应当使用国务院文件,对于划拨土地评估后以拍卖等方式处置,所得财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财产按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不应由政府无偿收回。

  谷建海说,政府不但收回土地剥离资产,还给吉林市法院下发“承诺函”。“承诺函”称,市政府承诺,钼矿破产终结后未尽事宜和稳定工作由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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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政府给法院出具这样的承诺函真是荒唐之极,同时也暴露了政府个别领导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

  终结破产程序后巨额资金出自何处?

  2003年9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大黑山钼矿破产程序。据知情人透露,2004年6月3日,大黑山钼矿破产清算组支付了辽源市选矿机械厂王玉祥七十万元(债权的50%)的欠款;全额支付抚顺市挖掘机厂吉林销售处陈学冰17.9万元欠款;全额支付开原市铁合金制造有限公司206万元欠款,以及还有不知道名称的单位也相继得到欠款。

  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仍向部分债权人分配了财产,这说明大黑山钼矿破产一案事实不清,问题严重。一方面,该企业有隐匿财产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相关规定,不符合破产条件,法院不应裁定其破产;另一方面,法院裁定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剩余财产,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审查。对该企业隐匿的未依法分配的财产给予查清追缴、再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 重组新公司注册资本放大10倍引质疑

  在大黑上钼矿破产之初,以徐广平为首的“利益集团”成立了“吉林镍业集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司”接手大黑山破产事宜。此公司注册资金为三千万人民币。其中徐广平的镍业集团出资900万占30%的股份;广东佛山佛山的梁永业和大连的曲翠菊各出资600万分别占20%的股份;北京的苏琼和浙江的张云弟各出资100万分别占3.33%;经营者和管理团队共13人,包括徐广平、白喜奎共占20%的股份。这13人中,除了李延春和程海荣外,其余的都是徐广平老家吉林市磐石市红旗岭镇人。

  根据工商局资料显示,2004年12月21日,“吉林镍业集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市大黑上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亿元人民币。

  记者经过认真梳理后发现,此次变更并没有实质性的资本进入,只是在原来的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上统一放大了10.66倍。例如白喜奎原来出资90万元占3%的股份,变更后注册资本放大10.66倍后成为960万还是占3%,其他股东也是如此。变更后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股东构成。镍业集团和经营管理团队中包括徐广平在内的9人的股份放大10.66倍以后变为1.44亿,占45%,统一归为吉林昊融集团。至此,吉林昊融集团成为新公司最大的股东,法人为徐广平。

  据知情人介绍,大黑山钼矿破产成为吉林市政府的“一块肥肉”,政府从市到县以及法院和能沾到边的部门都想借破产捞点好处。他们完全不顾债权人的死活,违规违法办事。破产一年后,他们就净赚近11倍的钱,简直是暴利呀!有些股东只是替一些领导顶名,他们都是老百姓,哪有机会碰到这样的好事呀!像北京户口的苏琼,1976年出生的女孩子,2002年时才26岁,她能拿出100万块钱吗?听说苏琼后来把股份卖了1066万,因为没有给某领导分成还闹了矛盾,一个人拿钱跑了。

  从公司变更资本放大来看,大黑山破产的确存在诸多质疑,债权人背负举债,有的倾家荡产。以吉林市政府陈宝善和徐广平、毕作成为首的利益集团举办的这场“豪门盛宴”,必将得到彻查和严惩。

  谷建海告诉记者,法院存在多处违规违法问题,最后仅凭政府的一纸承诺函就做出破产裁定。大黑山钼矿案是一起非常明显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

  纵观大黑山钼矿破产一案,从租赁到破产,从破产再到最终谁是破产后的受益股东来分析,这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政府、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盛宴”,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而告终。正如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所说,国企腐败高发、多发的局面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政府、法院以及清算小组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呈现共同参与的“塌方式腐败”新特点。

  四通公司投资为钼矿盖的家属楼如今已成为“老楼”,而钼矿所欠的欠款永远都是新帐,如今七百多万的欠款该找谁去要呢!

  谷建海说,现在,我只是想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钱。十三年前一百多万的工程款,相当于现在的一千万元,那时都是借的高利贷,用了好几年才将这笔借款还上。大黑山钼矿破产把我给坑苦了。当时的吉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宝善、吉林法院厅长田信、大黑山破产清算组组长王松江、大黑山钼矿矿长柳铁玉、永吉县委书记毕作成和现在的吉林昊融集团董事长徐广平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强烈要求有关单位依法调查,给所有的债权人一个交代。

  十八届中纪委第五次会议强调,今后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对群众呼声较高的,要从速从严查办。

  我们希望相关单位能够认清当前政治形势,积极启动“纠错机制”,公平、公正、公开地落实好群众呼声,为吉林市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