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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朋友抢买单不成 迁怒饭店老板反被打伤

发布时间:2017-07-05 16:13:18 | 来源:网络
与朋友抢单不成,杨某一气之下迁怒餐馆老板朱某,在互殴中反被打成二级轻伤。事后,杨某在庭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重判并向朱某提出索赔15万元。近日,这起由抢单引发的血案在龙泉驿法院审结,老板朱某由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6

  与朋友“抢单”不成,杨某一气之下迁怒餐馆老板朱某,在互殴中反被打成二级轻伤。事后,杨某在庭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重判并向朱某提出索赔15万元。近日,这起由“抢单”引发的“血案”在龙泉驿法院审结,老板朱某由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事件:

  “抢单”不成反被老板打成二级轻伤

  2016年9月26日晚,杨某与朋友在龙泉驿区某饭店用餐。20时许,杨某来到收银台准备结账,老板娘何某却告诉他,朋友已经抢先买单。因为“感觉面子受损”,杨某与老板娘何某、老板朱某争吵起来。随后,双方发生抓扯、打斗。打斗中,朱某用手将被害人杨某鼻部、眼眶打伤。

  杨某被打伤后进入该饭店厨房,拿出菜刀意欲还击。就在这时,他被他人阻止。见此情形,老板娘何某跑出店外报警,与老板朱某一起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后经鉴定,杨某受二级轻伤。

  案发后,朱某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9000余元,但未能就民事赔偿与杨某达成一致,也未能取得杨某谅解,被杨某告上法庭。

  焦点:

  轻判还是重判?是否支持15万索赔?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杨某有过错,被告人朱某系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减轻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他提出,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已支付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费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而被害人杨某则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重处罚并适用实体刑。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伤残赔偿金6万元,误工费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5万元。对此,朱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15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暂存3万元于法院财政专户,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赔偿义务。

  判决:

  虽无谅解协议,被告人仍被判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杨某因口角纠纷而发生抓扯、打斗,造成杨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杨某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有一定责任、朱某用实际行动表明了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故尽管朱某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杨某谅解,法院仍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于杨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因朱某已实际支付杨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杨某未能就误工费提供证明,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范围,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据承办法官胡栋梁介绍,该案是龙泉驿法院按照认罪认罚改革实施意见审理的首例案件。之所以判处缓刑,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至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只是考量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