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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籍商人在山西代县投资受损 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发布时间:2014-12-18 15:50:41 | 来源:未知
打着投资合作开发的旗号,采用欺骗的手段和河北籍人士程勇签署《施工合同》造成投资人几千万元的巨大损失! 谁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忻州市安监局、代县安监局顶风违反省安监局256号文件擅自批准5吨炸药以及露天采坑和地下采空区治理未完成违章冒险作

  打着“投资合作开发”的旗号,采用欺骗的手段和河北籍人士程勇签署《施工合同》造成投资人几千万元的巨大损失!

  谁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忻州市安监局、代县安监局顶风违反省安监局256号文件擅自批准5吨炸药以及露天采坑和地下采空区治理未完成违章冒险作业的新闻调查

  11月10日,河北省张家口籍企业家程勇来媒体申诉:“我叫程勇,2007年3月,山西泰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属汇鑫金矿对位于该县滩上镇高凡村该矿的二期改扩建工程进行招商,我做为合同乙方有投资意向,然而汇鑫金矿董事长孙联德、总经理常建平利用我没有经验以及他们的优势,打着‘合作开发’的旗号与我骗签了《山西泰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程勇的施工合同》,而为今后问题的解决埋下了法律陷阱,合同签署了以后,汇鑫金矿采用欺诈的方式和变更企业法人,设计合同陷阱,无故我的几千万元的巨大投资,在没有经过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矿山违法倒卖给李军明和董眉全,致使我方停产至今,造成直接损失50000000元(待评估后确认);以及巨大的预期可得利益;停产期间造成我在维护矿井、养护、抽水、选厂、工资、维护水电4000000元。该事件发生以后,我和投资人多次向代县、忻州市和山西省申诉,但是由于董眉全是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身份,而且涉及到政府包庇,问题直到至今没有解决。当事人请求媒体给予新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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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认真听取了程勇的申诉和书面控告,详细审核和阅读了程勇提供《矿山施工合同》《关于山西代县滩上镇高凡村汇鑫金矿二期工程投资及损失情况说明》《孙联德与李军明的协议书》《山西省代汇鑫金矿开拓系统变更说明书》《代县人民政府批复件代政批复(2004)关于代县汇鑫金矿有关事项的批复》《代县圣辉金矿有限公司一采区采空区治理变更方案会审纪要》《山西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山西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开采设计安全设施审批表》《晋非煤整合办核(2008)11号关于忻州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核准意见》《山西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晋安监函(2014)25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代县圣辉金矿有限公司一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的批复》《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晋安监管一函(2007)33号关于代县汇鑫金矿开拓系统变更的批复》尾数为0293、9445、0848的《采矿许可证》等资讯。我网研判该案是一起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山西代县圣辉金矿严重违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甚至是刑事法律,忻州市安监局、代县安监局违反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256号文件违法审批5吨炸药并没有履行对圣辉金矿进行安全监管的重大渎职案件,我网高度重视,派员到山西代县进行实地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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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媒体驱车来到山西代县,在该县滩上镇一宾馆内对程勇做了采访(经同期录音整理),2007年3月由我做为投资者的代表,代表吕建刚、马桂珍、赵光红、蒋彦军、李雷和山西泰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属的汇鑫金矿商谈合作开发事宜,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了《矿山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书实际是“投资合作合同书”,由于我们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合同甲方山西泰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又处于优势地位以及我们没有经验,合同书名称是“施工合同书”,而合同内容是“投资合作”,因为在该合同第12条明确规定:利润分成:甲乙双方协定矿山资源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按甲方30%,乙方70%分成。如品位在7克/吨以上,甲乙双方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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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勇接着气愤的说(经录音整理):经与汇鑫金矿董事长孙联德、总经理常建平充分协商,在意思表述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项下条款,同意共同遵守执行:

  1、二期工程报批报备手续:《探矿证》(包括延展)《采矿证》《环评证》《行政许可证》《排污证》以及安全准入等,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乙方程勇负责办理费用;

  2、汇鑫金矿和程勇所采的矿山资源销售利润分配为甲方汇鑫金矿30%,乙方程勇70%(完税以后);如矿石品位在每吨7克以上,甲乙双方对价分配;

  3、乙方程勇向汇鑫金矿交纳风险抵押金700000元;

  4、汇鑫金矿负责采矿手续包括《探矿证》《采矿证》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采矿探矿手续等;

  5、双方签订的附条件限制条款:甲方汇鑫金矿如有增资、减资、企业法人变更,应提前一年向乙方程勇提供《工程变更通知书》;

  6、汇鑫金矿要求乙方程勇投资不低于5000000元,工程设计实行严格的国家标准。

  随后做为合同乙方的程勇按时间进度筹办项目手续,聘请国内顶级的设计院中国黄金总公司烟台设计院对该汇鑫金矿二期工程进行设计,该设计方案一次通过验收并通过山西省安监局备案,2007年4月取得《开拓系统变更说明书》。

  2007年4月正式投入施工,前期工作大量繁重: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建设电缆、购置安装供电设备、购置采矿设备。经过240余天的艰苦卓绝的施工,投入资金上千万元(待评估后确认),建成了符合国家标准的竖井120米;各类支出1000余米;已研判矿脉最大宽处8米,经检测取样化验确认,金每吨5克,银每吨400克。矿井的建设为第二步的开采打下的坚实的基础。

  2008年1月1日,山西泰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我签署《矿山施工合同书》,该合同:1、工程名称:汇鑫金矿一矿区探采工程;2、工程地点:代县滩上镇高凡村一矿区;3、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工程量为准(见附件);4、工程内容:探矿、回收矿石;5、合同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6、乙方全面完成甲方月计划(掘进、采矿)并确保工程的质量及出矿品位;7、所采矿石运往双方议定冶炼厂。8、施工设备及材料:1、施工过程中的供电、供风、照明、排水、供水、提升、运输等一切设备由 方负责(甲方负责购置、安装变压器);2、易损、易耗材料由乙方负责;3、施工过程中的一切电缆、各种铁、风、水管路、塑料管路、信号材料、水泵胶管、永久性、临时性的支护材料及动力开关,提升用钢丝绳,砼工程材料、稳绳及路梯由乙方购置。4、探采过程中一切爆破材料及易耗材料费用由乙方负责;5、甲方提供的变压器由乙方使用并负责维护;6、井下照明线路、风带,一切材料搬运装卸及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为扩大生产,探明矿脉走向品位,我和投资人加大投资,加大投入设施,巷道深入掘进,东巷200米脉宽4.5米无变化品位金5克、银450克;往西掘进800米发现矿脉1.2米品位金6克、银2000克的富矿带,经矿算总价值9位数未开采,巷内做竖井3部,1号井40米已完成;2号井80米已完成发现矿脉;3号井预计120米因停工搁浅,该3号井投资6000000元。我方由于有周密严谨的施工掘进方案,已探进该矿带和矿区有色金属储量丰富,品位稳定,应该择地建选矿厂,由于该矿带紧邻浮沱河,从环保角度考量,当地政府禁止建厂,我方加大成本包括运输成本在河北镜内建成一座炭浆吸附选金厂,办理了合法的批准准入手续。由于工程前期没有即时清结利益,有投入没有产出,我资金紧张无奈小额短期贷款10000000元,该生产性贷款已经高于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月息3分。

  正当回收在望的时候,汇鑫金矿采用变更企业法人,设计合同陷阱,商业欺诈等非法手段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和盈利为目的,将矿山违法倒卖给李军明和董眉全,致使我们停产至今,造成直接损失50000000元(待评估后确认);预期可得利益100000000元(待评估后确认);停产期间乙方在维护矿井、养护、抽水、选厂、维护水电、工资4000000元。由于董眉全是黑白两道,又兼着官员身份,我们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若干问题解答》第一章 第一条明确规: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媒体对投资者吕建刚(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同期录音采访):2007年3月,我由程勇作为投资者代表,出资300万元到山西汇鑫金矿,汇鑫金矿没有经过投资者程勇同意,擅自转手到圣辉金矿,我现在是分文无归。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圣辉金矿还违章冒险作业,在露天采坑和地下采空区治理基建没有完成前,违章冒险作业,代县安监局和忻州市安监局还违章批准了圣辉金矿5吨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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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又对马桂珍做了深入采访(马桂珍,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土关街路北28号,身份证号;130705196503010013):我们可被汇鑫金矿害惨了,我在2007年3月出资300万元,山西汇鑫金矿和圣辉金矿采用欺诈的手段不和我们清算,几手倒卖,当地又有保护伞,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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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调取了晋安监函(2014)25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代县圣辉金矿有限公司一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的批复》,该《批复》批复如下:二、请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工程施工完成后,要及时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露天采坑和地下采空区治理应在基建前完成,治理未完成不得开工建设。四、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忻州市安监局、代县安监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最后落款时间:2014年4月30日。而媒体在对程勇、吕建刚、赵光红以及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采访中,该文件批复以后,2014年10月份上午,程勇、吕建刚、马桂珍、李雷、蒋彦军等投资者来到代县安监局,代县安监局的邢守龙告诉投资者程勇等人:“省文件批复以后,我们还批了5吨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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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2日,程勇委托的律师给山西省代县县委、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政府发去紧急《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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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8日,山西省代县安监局邢守龙邀约投资者之一吕建刚和程勇委托的律师来到代县,在山西省忻州市安监局(政府代表)刘守瑞的主持下,刘宏伟律师就山西代县安监局违反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函(2014)256号文件以及程勇的诉求问题向安监局和圣辉金矿孟建国提出主张,而整整一天的时间,刘守瑞和山西代县、忻州市只是避重就轻,仅就山西圣辉金矿采矿证等资质问题进行了提交和质询。

  程勇、吕建刚、赵光红、马桂珍、蒋彦军、李雷是合法的投资者,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出资和收益,该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当然保护;而山西代县汇鑫金矿以投资合同的名义,采用欺诈的方式和程勇等投资方骗签《施工合同》,然后不经过和程勇评估清算,而政府又打着“资源整合”的方式使投资者的权益遭到巨大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代县安监局、忻州市安监局违规审批炸药,董眉全身为政府公务员,违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若干问题准则》的54个不准经商办企业,这一系列的违纪涉法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十分巨大,已经影响了代县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媒体将对该事件新闻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