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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农民工奸杀44岁如厕女子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11-27 10:33:55 | 来源:未知
2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故意杀人犯、强奸犯刘中原是山东省曹县人,初中文化,案发前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某工地农民工,捕前住工地集体宿舍。 据了解,2012年6月25日23时30分许,刘中原来到该工地附近的女厕所内,采用掐颈等暴力手

  2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故意杀人犯、强奸犯刘中原是山东省曹县人,初中文化,案发前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某工地农民工,捕前住工地集体宿舍。

  据了解,2012年6月25日23时30分许,刘中原来到该工地附近的女厕所内,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欲强奸正在如厕的被害人黄某某(女、殁年44岁)。

  遭到黄某某的反抗后,刘中原即持弹簧刀捅刺黄的颈、腹部,后将黄抱至厕所外的空地处实施奸淫。刘中原恐行为败露,又持弹簧刀捅刺黄某某的胸、腹部等处数刀,致黄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刘中原将黄某某的尸体抛入厕所化粪池内,逃离现场。

  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罪犯刘中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刘中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刘中原强奸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杀死并抛尸,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

  此外,法院认为,刘中原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刘中原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刘中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刘中原未提出上诉。

  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刘中原死刑。

  26日,呼和浩特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当日将罪犯刘中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