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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携女住进夫妻共有房 原配怒讨每月4万租金

发布时间:2014-09-09 09:06:00 | 来源:未知
9月9日消息:丈夫养的小三居然住在自家房屋里,这让江芬异常愤怒,她打官司要求小三王玫支付高额房屋使用费。面对一审法院130多万元的判决赔偿金,王玫认为不公平,我养育他的孩子,他同意我住进去的。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玫支付房屋使用费

  9月9日消息:丈夫养的小三居然住在自家房屋里,这让江芬异常愤怒,她打官司要求小三王玫支付高额房屋使用费。面对一审法院130多万元的判决赔偿金,王玫认为不公平,“我养育他的孩子,他同意我住进去的。”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玫支付房屋使用费19万元。

  一审判小三赔付130多万元

  江芬与曾雄系夫妻,早年一起移民至欧洲某国;由于工作关系,曾雄常居住在国内。两人在浦东潍坊路上有一套房产和车库,系2004年前后共同购买,权利人登记为曾雄。2008年江芬提起诉讼并获胜,经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权利人变更为江芬和曾雄。

  2009年3月,曾雄安排婚外情人王玫和女儿住进潍坊路的房子。2012年,江芬获悉情况后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玫迁出。2012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然而直到去年8月,王玫仍未搬离。于是江芬再次起诉,要求判令王玫支付房屋及车库的使用费,按每月4万元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王玫搬离之日止。经房产估价公司调查,确定2009年3月的月租金为2.3万元,去年10月的月租金为3.1万元。

  今年2月,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王玫以每月2.3万元标准支付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的房屋使用费125万余元;以每月3.1万元标准支付2013年10月至今年1月的房屋使用费12万余元,同时还应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二审调整使用费为每月1万元

  王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并认为一审中存在诸多不合法规之处——

  首先,原审没有依法追加曾雄为共同诉讼人,导致一系列事实未能查明。其次,王玫在权利人曾雄的同意下入住系争房屋,主要目的在于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最后,从购买至今,江芬对房屋从未过问,也从未有出租的意思,原审直接以租金判罚不妥,而且计算时间也有问题。

  王玫入住系争房屋是否于法有据?如果确实存在违法之处,又该怎么计算房屋使用费?面对争议焦点,合议庭展开分析。

  如王玫所言,入住房屋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故其最初入住系争房屋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并未通过不当手段非法占用系争房屋,也非租房居住。因此,江芬要求王玫支付自2009年3月1日起的房屋使用费,缺乏依据,合议庭不予支持。

  2012年6月,江芬起诉要求王玫搬离;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王玫2012年11月后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缺乏合法依据,侵犯了江芬的合法权益,故王玫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但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显得过于苛刻,故合议庭酌情调整为每月1万元。从2012年11月1日算起至今年5月,王玫已居住19个月,因此应支付房屋使用费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