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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男子撬开珠宝店的门 警报响了继续偷

发布时间:2016-09-13 08:09:51 | 来源:未知
2014年5月,黑龙江男子于某与蔡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负责动手的于某先是藏匿在商场内,再等到次日凌晨时对商场二楼的珠宝店大肆洗劫。同年9月,于某故伎重演,再次盗得同一家珠宝店钻石、戒指等珠宝共65件,案值达23万余元。同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将

  2014年5月,黑龙江男子于某与蔡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负责动手的于某先是藏匿在商场内,再等到次日凌晨时对商场二楼的珠宝店大肆洗劫。同年9月,于某故伎重演,再次盗得同一家珠宝店钻石、戒指等珠宝共65件,案值达23万余元。同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将于某抓获归案。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为盗珠宝提前藏身商场

  2014年5月中旬,于某与蔡某密谋盗窃。蔡某提出到古镇的一家商场内的珠宝店实施盗窃,并告知于某该商场的出入口等情况。同年5月30日晚,于某按照计划先藏匿在商场内。到了次日凌晨1时左右,于某先是溜到商场二楼的一家服装店盗得1件短袖衬衣(未能核价),随后从该服装店的抽屉内拿了1把螺丝刀,随即来到商场一楼的停车场入口处拆下门锁,又返回商场二楼的珠宝店用螺丝刀撬开珠宝柜台的锁,将放在柜台内的钻石、戒指66枚(均未能核价)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得手后,于某将盗得的钻石、戒指等赃物交给蔡某销赃,销赃后于某分得14300元赃款。

  报警器响了仍实施盗窃

  同年9月7日晚10时多,于某按照蔡某的计划再次来到同一家商场内,打算再次洗劫同一家珠宝店。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烧焊枪将电梯口处的卷闸门打开后继续等待。直到第二日凌晨1时多,于某准备动手时报警器突然响了,其藏匿一会后再次到上次盗窃的珠宝柜台并用螺丝刀将柜台打开,从中盗得65件珠宝、首饰(价值人民币23075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中午,于某将盗得的其中1枚钻石戒指和1条金项链销赃至古镇的一家金银回收店并得赃款1600元。

  赃物大都缴回

  同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将于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人民币4681元、钻石戒指50枚、钻石吊坠11块、耳环2枚。次日,公安人员在于某暂住的住处房内缴获赃物衬衫一件。同年10月1日,公安人员在古镇的一家黄金回收行缴获于某销赃的钻石戒指1枚、金块1块。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珠宝店经营者。据了解,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珠宝店经营者损失5万元并获得谅解。

  终审获刑5年

  2016年5月26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另外,对缴获的于某的违法所得468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于某辩称本案的犯意提起、犯罪地点选择及销赃均由蔡某负责,其仅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而且其有检举揭发同案人蔡某的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于某两次独立进入作案现场窃取全案赃物,且在第一宗盗窃曾与蔡某共同密谋作案,在第二宗盗窃负责保管所得的全部赃物,并独自处理了其中2件赃物,可见其积极、主动参与盗窃犯罪,并非胁从犯。于某辩称本案的犯意提起、犯罪地点选择及销赃均由蔡某负责,但没有证据予以印证。于某供述其与蔡某共同作案,属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不属立功。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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