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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一工人被割伤索赔遭拒 雇主被判担7成责

发布时间:2016-07-18 08:01:27 | 来源:未知
广州日报湛江讯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陈严)记者昨日从信宜市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断裂锯片飞出割伤并致残信宜一雇工左脚脚板案日前已在信宜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被告信宜市海琳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琳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各种损失合计共35999.21元。一

  广州日报湛江讯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陈严)记者昨日从信宜市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断裂锯片飞出割伤并致残信宜一雇工左脚脚板案日前已在信宜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被告信宜市海琳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琳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各种损失合计共35999.2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日前,被告海琳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海琳公司承包了信宜市丁堡镇的一处山场种植果树,从去年3月开始雇请梁某等15名农民工从事除草、种木等工作。去年3月20日,梁某在使用割草机割草时,割草机的锯片突然断裂,锯片飞出,割伤梁某的左脚脚板。

  梁某住院3个月,用掉医疗费1.54万余元。据医院诊断,梁某左足的第1、第4跖骨等部位骨折。经司法鉴定,梁某为十级伤残。梁某住院期间,海琳公司向他支付7500元后便拒绝赔偿,梁某遂将海琳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海琳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2141.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能确认梁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因此海琳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电锯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其在工作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被告海琳公司承担7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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