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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6男子组成盗窃团伙疯狂行窃 作案21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07 10:30:09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前天,信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刘某荣和刘某金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8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4名从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被告刘某荣、刘某金、黄某生、邓某强、黎某江、黎某亮等六

  前天,信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刘某荣和刘某金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8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4名从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被告刘某荣、刘某金、黄某生、邓某强、黎某江、黎某亮等六人,均系信宜籍人,刘某荣与刘某金系两兄弟。六人都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久便组成了盗窃团伙。于2013年1月起至8月期间,六人先后在信宜市区的玉都路、人民路、同福路、环城东路、侨城路、新里一路、民安路、金湖东路、沿江路、解放路、长塘绿鸦山市场、人民南路、中兴二路、竹山路、玉都二路、城北山背开发二区、团结中路和信宜市池洞镇207国道边等地以撬门、撬窗或开锁等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1宗,严重地破坏了信宜市区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其中,刘某荣参与盗窃12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01282元;刘某金参与盗窃15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48402元;黄某生参与盗窃6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9610元;邓某强参与盗窃5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778元;黎某江参与盗窃3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318元;黎某亮参与盗窃1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290元。

  该犯罪团伙在作案中,采取时分时合的行窃方式,每次作案人数不定,作案地点也没有规律。团伙成员可以说是去到哪就偷到哪,见什么就偷什么,几个月时间,就把信宜市区主要街道都偷了个遍,盗窃所得的既有汽车、翡翠玉、玛瑙、摩托车、电脑、手机、音响等贵重物品,也有香烟、饮料、红酒、丝绵被、皮鞋、布衣柜等价值一般的物件。团伙成员甚至连电脑U盘、手机内存卡、MP5、儿童电动玩具三轮车等物品也不放过。信宜市公安局为了侦破该案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然法网恢恢终疏而不漏,刘某荣等六人在今年8月,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其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根据刘某荣等6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刘某荣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金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1万元;分别判处黄某生、邓某强、黎某江、黎某亮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刘某荣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刘某荣、刘某金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刘某荣、刘某金在其参与的盗窃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多次行窃,盗窃所得数额巨大;被告黄某生、黎某江、邓某强、黎某亮盗窃数额较大。

  被告人刘某荣、刘某金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生、黎某江、邓某强、黎某亮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信宜6男子组成盗窃团伙疯狂行窃 作案21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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