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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职人员借钱超过自己一年工资的需报告

发布时间:2016-08-06 09:10:20 | 来源:未知
深圳防治腐败将有地方立法。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至9月5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了公职人员借款限期超3个月需向单位报告,离退休2年内不得在原职务管辖地企业任聘等系列创新性预防举措
深圳公职人员借钱超过自己一年工资的需报告

  深圳防治腐败将有地方立法。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至9月5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了公职人员借款限期超3个月需向单位报告,离退休2年内不得在原职务管辖地企业任聘等系列创新性预防举措,力争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核实结果一定范围内公开

  《条例》借鉴国内外预防腐败的相关做法,结合深圳实际,同时考虑前瞻性和可行性,设立了若干创新性预防措施,

  条例提出,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3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条例还明确公职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当场未能拒收的,应当自收到馈赠之日起5日内上交预防腐败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监察部门。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核实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条例提出领导干部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核实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开。领导干部经由法定组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核实结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

  离退休2年内

  不得在原职务管辖地企业任聘

  如何将权力更好关进“笼子里”?条例提出,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3年内,其他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2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干部应当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说明利害关系,教育说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另行择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其本人应当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予以调整职务。

  公职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如实、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公职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提任职务、或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已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在重要、敏感岗位任职的,有关机关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其职务和岗位作出调整。

  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监督失信失廉行为

  该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贿行为记录档案,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贿赂、欺诈,出具虚假资质、资料、报告等违法行为并被查处的,应当将该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招标、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诚廉资格审查,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有无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准入的前置条件。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招聘、录用、选任人员应当进行诚廉资格审查。此外,条例提出失信失廉还会面临信贷限制。

(原标题:深圳公职人员借钱超过自己一年工资的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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