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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卡的10% 可用来健身消费

发布时间:2014-06-30 07:42:27 | 来源:未知
深圳市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一稿)》,6月25日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条例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为消除公立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顾虑,提出了学校可适当收取费用;借鉴苏州等地的做法,增加规定了市民健身激励

  深圳市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一稿)》,6月25日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条例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为消除公立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顾虑,提出了学校可适当收取费用;借鉴苏州等地的做法,增加规定了市民健身激励制度,允许市民将医保卡余额的10%用于个人的健身消费。

  学校体育设施要不要向社会开放的问题,一直是该《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条例二审稿坚持了开放的取向,但为消除开放顾虑,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提出公立中小学体育设施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以促使到学校健身的市民珍惜锻炼机会并控制人流量。二是明确了开放时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实行开放,但游泳池和专属未满14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的开放时间,平日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的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开放时间。三是规定由学校和政府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减少市民在学校参加健身出现意外伤害引发纠纷;四是规定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条例二审稿根据我市全民健身活动实际情况作了创新性规定,比如建立市民健身激励制度。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介绍说,苏州市多年来积极推行“阳光健身卡”制度,允许市民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转入健身账户,用于个人健身消费。运行8年以来,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市民身体更加健康,节约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体育健身产业也从中受益。目前这一制度在常州、南通等地也已开展。此次条例二审稿借鉴了苏州等地的有益作法,增加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消费额度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二审稿一方面从正面规定了冠名规则,规定健身活动名称应当符合“地域+项目”的格式,并要符合有关要求。同时,规定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的,可以享有冠名权。

(原标题:深圳医保卡的10% 可用来健身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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