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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恩华广场枪击案一少年最高获刑2年5个月

发布时间:2016-08-31 07:53:28 | 来源:未知
广州日报梅州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义涛、陈琳)备受梅州市民关注的梅城326恩华广场枪击案有结果了。昨日下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未成年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名未成年人赔偿了受害人的

  广州日报梅州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义涛、陈琳)备受梅州市民关注的梅城“3·26恩华广场枪击案”有结果了。昨日下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未成年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名未成年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这2名未成年人实施缓刑。

  今年3月26日下午,梁某与蓝某等人在梅江区江南某酒吧唱K,遇见此前与梁某的“大哥”张某发生过矛盾的钟某等人,担心对方的人会打他们,于是梁某打电话叫张某过来帮忙教训对方,张某答应后又从他人手中借了一支自制散弹枪和一发子弹,并纠结李某骑摩托车一同前往。张某等人到达后,恰逢梁某与蓝某等人被钟某等人追打并控制至恩华广场,张某遂从衣服中拿出枪准备射击钟某,钟某见状就向同伴呼喊逃离,张某见钟某等人欲逃跑故向挟持梁某、蓝某的钟某一方人开枪,结果子弹误中蓝某。李某随即载张某逃离现场。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蓝某被散弹致左眼球缺失,伤残程度综合评定六级伤残。

  经查,此次参与枪击案的3名被告人,张某、梁某不满16周岁,李某不满18周岁,均属于未成年人。其中,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梁某共同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梁某能积极与受害人蓝某协商,赔偿了蓝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蓝某的谅解,根据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原标题:梅州恩华广场枪击案一少年最高获刑2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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