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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两男子原想去酒店消遣 结果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6-11-28 08:11:00 | 来源:未知
茂名网讯 信宜人李某甲、赖某在搭乘电梯时,与他人因口角发生了斗殴,并殴打他人致轻伤,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赖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去年6月某晚22时许,李某甲(45岁)、赖

  茂名网讯 信宜人李某甲、赖某在搭乘电梯时,与他人因口角发生了斗殴,并殴打他人致轻伤,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赖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去年6月某晚22时许,李某甲(45岁)、赖某(42岁)到信宜城区的某酒店消遣。两人在搭乘电梯时,因琐事与同在梯内的罗某发生了口角。三人愈吵愈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怒火中烧的李某甲、赖某先在电梯内,对罗某进行殴打,随后又在酒店四楼的大厅对其继续殴打,致使罗某身体不完全性骨折。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赖某亦在冲突中受轻微伤。李某甲和赖某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向信宜法院提起了公诉。在诉讼的过程中,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某甲和赖某一次性赔偿罗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8500元,罗某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李某甲、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甲、赖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均判处李某甲、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