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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年219人被判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时遭变通

发布时间:2014-11-21 07:28:10 | 来源:未知
今年9月15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这起曾被判处死缓的案件,历经多次补充侦查、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改判为无罪案件。这次不是因为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而是以证据不充分、根据

  今年9月15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这起曾被判处死缓的案件,历经多次补充侦查、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改判为无罪案件。这次不是因为“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而是以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无罪案审理困难多在案外因素

  法院审理宣判一件无罪案,并不容易。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调研报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分析报告———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证分析》(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指出,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5239739人,其中宣告无罪5196人(广东219人),无罪判决率0 .10%。多数无罪案件的审理困难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一些案外因素。

  广东省高院一份调研报告称,过去“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变通处理,大局意识、司法机关各自的考核标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以及社会“民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无罪案件的走向。

  无罪案审理时间最长504天

  2013年2月24日,18岁的阿华与弟弟行至阳江市区时,突然被7名少年围住索取财物,阿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反抗,致其中一名少年当场死亡。检方就该案向阳江江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阿华犯故意伤害罪。江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华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持刀致死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江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这起案件反映出过去一个现象。”在珠三角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刘继解释,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法律的认识不同。过去,有些检察机关多强调刑法的打击功能,而法院则须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往往导致双方对法律适用和认知的分歧。也因此,相比有罪案件,法院审理无罪案件的时间并不短。广东省高院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广东法院2008-2012年被宣告无罪的180件案件,审理平均时间为169天,其中审理时间最长的504天;公诉案件审理最短时间则需要64天。

  分析

  无罪判决难在何处?

  应判无罪的多代以公诉机关撤诉

  如何评价过去广东无罪案件审判情况?刘继说,以前,处理某些重大案件,公、检、法如司法体系组成的一家人,侦查机关负责“做饭”,检察机关负责“端饭”,法院排在最后来面对这碗饭。法院如何处理?

  “有时法院的选择只能是把饭吃掉。”刘继说,在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法院有时很难否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为案件所做的工作,承载着司法体系里各个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层层递进的压力。《分析报告》披露,过去无罪案件审判压力之一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宣告无罪,实际上是对侦查、公诉机关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一种制约。

  如何应对这种压力?2009年,刘继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该案曾在案发地引起关注,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尚未进入庭审程序,被害人家属就蹲在法院门口,拉着横幅,“要求偿命,判处死刑。”这样的场面对刘继来说并不陌生。但更令他头疼的是如何处理这起证据有较多瑕疵的案件。“按照当时的证据,可能要判以无罪。”刘继回忆,为此,他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将案件存在的问题说明,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是过去法院有时面对无罪案件的一种变通之举。”

  刘继的情况并不是独例。《分析报告》指出,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不少应以无罪判决结案的案件,大都以公诉机关撤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以在押时间折抵刑期立即释放等形式进行替代。2008-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撤诉的占0.94%,一审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占46.15%。公诉机关撤诉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情况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在法院宣判前撤诉。另外,多数法院在认为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时会建议公诉机关撤诉。

  侦查、公诉机关多反对法院宣告无罪

  为何如此?曾在地方司法机关工作过的孙树里表示,过去司法机关内部存在一些规定,比如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所以有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太愿意看到案件作无罪判决,若案件经过前面两个机关的侦查、公诉,到了最后被宣告无罪,可能将会引发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因此,法院也就不会轻易对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是有罪的案件作无罪判决。

  一名知情人士也坦言,过去重大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一旦发生,侦查机关就会面临强大的破案压力,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宣告案件侦结破案,侦查机关通常会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实这样的做法,在过去佘祥林和赵作海案件中都一致地发生过,并成为司法机关迫于压力选择有罪判决的主要原因。”